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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早鑫闻】摸到行业天花板之后 信托公司转型已迫在眉睫

2014-07-10 14:3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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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首次发布信托业年度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2010-2013年四年间,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分配的信托收益以年均64.82%的速度增长。《报告》指出,目前信托行业风险可控,但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信托业这匹“黑马”在经历了快速奔跑之后,如何调整档位,避开可能引爆的“风险地雷”?业内指出,转型已迫在眉睫,信托公司应专注特定行业做专家,而不做“杂家”。

  

信托业首份行业发展报告出炉

  2013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受益人实现年化综合收益7.04%,同比提高了0.71个百分点。同时,《报告》指出,目前信托行业风险可控,但风险防控压力增大,因此转型已迫在眉睫,未来信托公司应专注特定行业做专家,而不做“杂家”。

  

近四年来 信托收益年均增速64.82%

  《报告》显示,信托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稳步上升。2013年底,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46.05%(上年7.47万亿元)。

  近年来,信托业为投资人创造良好收益。2010-2013年四年间,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分配的信托收益以年均64.82%的速度增长,累计达到1.27万亿元。其中,2013年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当年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收益为5955.33亿元。数据显示,2013年,信托业的理财水平远超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率。2013年信托受益人实现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为7.04%,同比提高了0.71个百分点,超过了银行理财(约5%左右)和保险公司(5.04%)平均5%左右的年化收益率水平,也超过了除股票型基金(17.26%)和混合型基金(13.67%)之外的所有公募基金产品。可见,信托行业在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领域为客户创造的价值完全值得肯定。

  与此同时,信托业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者。2013年,信托业进一步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总资产规模的78.27%投向实体经济领域。其中,工商企业成为信托资产的第一大配置领域,2010—2013四年间,资金信托投向工商企业的占比分别为18.56%、20.41%,26.65%、28.14%,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亟需转型 专注特定行业做“专家”

  “2013年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恐怕摸到了"天花板",未来较长时间内,行业保持中速增长或成为"新常态",转型迫在眉睫。”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龙提出,信托公司今年将真正进入两条腿走路的发展阶段,“一是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判断和处置能力,继续投入到以传统投向为主的市场竞争中,维护信托行业的资管市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二是通过对组织架构、决策体系、资产获取、配置和管理团队的重组,投入到主动管理市场的综合竞争中。”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便进一步确立了信托的行业拐点。

  普益财富的研究员范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信托公司的资产行业分布局限性较大,除了少数几家有实业股东背景的信托公司在行业布局方面有特色外,多数信托公司实际上都把非事务管理型的信托资金配置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金融资产方面。“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这种配置没有问题,但目前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降档",房地产行业也结束了黄金十年,如此的资产配置思路将面临挑战。”

  范杰告诉记者,以前信托公司被业界称为“金融百货公司”,可横跨三大市场,为所有的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及中介服务。但是,目前大部分“金融百货公司”却只对小部分资金需求方提供服务,名不副实。范杰认为,信托公司应坚持差异化发展道路,“实际上,信托公司在行业方面的短板这几年已经显露出来,部分信托公司在经济下滑的过程中,也曾尝试进入矿产、另类投资等领域,但因对这些领域的理解不深,很多尝试都以失败告终。要防止这类失败,只能从金融百货公司向专业行业公司转型,专注于某几个特定行业,持续跟踪,做出自身特色。”

  

买者自负 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近年来,“刚性兑付”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首份行业发展报告中,“刚性兑付”成焦点话题。

  报告指出,“刚性兑付”对信托制度重构后信托业的起步发展阶段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但负面作用开始显现。首先,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第二,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三,招致对行业风险过度关注和不恰当联想。报告认为,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看,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即便这样会导致短期阵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认为,信托属于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资产的风险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担。管理者和托管者等其他参与者只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范杰则认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可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承诺收益的,信托公司应该积极推动相关法规修订,使相关产品的保本性质合规,拓展新的产品品种。这也符合99号文提出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风险水平与资本要求相匹配的原则,强化信贷类业务的风险资本约束”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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