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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观点】第三方销售信托产品宜疏不宜堵

2014-07-18 14:3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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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市场上火爆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的信托产品做出了相关禁止要求。

    专家认为,对于第三方销售信托产品,应该像大禹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如果盲目禁止,一纸禁令则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第三方销售信托产品不宜禁止,主要是因为需求旺盛。

    首先是信托公司有补充销售渠道不足的需求。由于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迟迟没有放开,目前信托公司多采取在异地设立营销中心的方式来服务客户。笔者了解到,目前设立最多的公司如中江信托,在全国也只有35个金融研究开发中心,无法满足客户旺盛的需要。在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子公司纷纷争夺高端客户的背景下,如果禁止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将对信托公司尤其是中小信托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

    其次是投资者有需求。目前,高端客户理财需求的多元化趋势明显,信托产品只是这些客户配置的产品之一。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旗下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更容易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再者,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一禁了之往往会以失败告终。以银保为例,席卷全国的投连险误导风波,促使监管层在2010年颁布了禁令,“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进行销售”,但由于需求旺盛,三年后这个政策不得不松动,有条件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银行进行销售。只要需求旺盛,相信虽然有禁令,但相关的机构也会采取变通的措施绕开禁令,使禁令效力大打折扣。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规范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信托产品的行为呢?笔者有三点建议。

    首先,监管部门可以效仿基金销售,以发放牌照的方式将第三方销售纳入到银监会监管范畴。目前,证监会已经发放了38家独立基金的销售牌照,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部分基金销售公司发展迅猛。银监会也可以效仿此做法,相应地提高门槛,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发放信托销售牌照。相信这些获得牌照的机构,会珍惜自己的品牌形象,减少销售误导行为。

    其次,监管部门应鼓励信托公司收购第三方理财机构,通过资本运作鼓励信托公司补上销售渠道这个短板。如可以在分类监管评级方面设置加分项,信托公司收购第三方理财机构可以取得加分等。

    最后就是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增强违规处罚力度。纵观国内外各种金融违约风波事件,均是将不合适的产品销售给了不合适的投资者。目前,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信托产品存在的乱象,就是没有贯彻好合格投资者制度,无视100万元这个起点,并且大量采用拖拉机账户来规避这个政策。只有将第三方理财机构纳入到监管范畴,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才可以减少种种误导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第三方销售信托产品的行为,相关政策应以疏导规范为主,禁止的方式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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