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早鑫闻】专家总结五大要点 帮你解读公益信托
2014-07-3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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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刚进入国内的公益信托来说,并不是很多人都了解。近日,业内的几位专家在关于公益信托方面总结了五大要点,全面解读公益信托的定义。业内人士表示,公益信托一旦能够良好的运转,将会促进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信托”一词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早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生效,其中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公益三种,并将“公益信托”单独列出一章,附以15条原则性规定。
时隔12年,“公益信托”在大众眼中,还是一个很生疏的词,很多公益行业从业者对它也并不熟悉。
1、什么是公益信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高级分析员黎颖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下述解释:“国际上对公益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满足《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四大条件的信托的就能称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要求有: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财产及收益均用于公益目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设置信托监察人等。”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为什么做公益信托?
黎颖露表示,公益信托作为做公益的另一种选择途径,它既不同于公益组织的保值增值,又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银行理财场产品。
公益信托和其他的公益形式、特别是公益法人相比(公益法人在我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指基金会,因为法律体系的差异性较大,在此仅在大陆法系语境下讨论制度优势,不涉及英美等国)具有一系列的制度优势。一是设立和运营成本较低。公益信托无需经过法人固有的程序即可设立,而且也无需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人员运营。二是灵活性强,能实现委托人个性化需求。三是安全稳定,由于信托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因各种情况,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确保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除上述优势以外,如日本等国家或台湾地区的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一样也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台湾地区对于公益信托有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减免这些税收措施也增加了公益信托的吸引力,当然它同时也有一些管理上的风险。
3、国内第一份相关产品是?
业界认同的国内第一家公益信托产品,是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西安信托建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它基本满足了《信托法》中规定的四大条件。但是国内业界对此有一些微词和质疑,主要是因为这款公益信托更类似于附带公益捐赠的信托,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公益信托的特点。”黎颖露说。
“到目前为止,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少之又少,大部分所谓公益信托并不满足法定的要求,只能称为公益性信托。”黎颖露说。另外,她认为目前国内众多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本质上是公益信托,只是尚未被纳入信托法公益信托的框架中。
4、为什么公益信托在中国落地这么难呢?
鑫申财富认为,政策方面是因为公益信托目前在中国还享受不了相应公益税收优惠,包括捐赠人的税收抵扣和信托财产本身受益的税收优惠等等。《信托法》中还有很多地方不太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如果要使公益信托在中国长远发展,税收和信托法两方面都应该做出一定调整或修改。信托机构的领导单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这个事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民政部的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机构。
另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从事公益信托的专业团队不是很多,目前也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公益信托离不开专业的执行团队来运作。
5、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公益信托除了要满足私益信托的相关条件,同时必须遵循15条原则性规定。黎颖露将其归纳为公益目的、财产收益去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四个方面。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是哪些机关,现行规定不明确,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权利义务不明确,虽然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可是相关文件没有任何详细的鼓励手段。
除《信托法》的第六章之外,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公益信托的实施细则。信托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也没有就信托机构受理公益信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法律法规层面,公益信托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
2008年,银监会针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公益信托专门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对《信托法》中规定的信托设立方式、信托单位金额门槛、委托人资格与数量等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这一《通知》只适用于灾后重建,而且法律效力层级太低,并且仍然没有涉及税收优惠等关键性激励因素。
结语:近日,信托业内的专家全面解读了有关公益信托的有关问题。但是因为公益信托刚刚进入国内,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再加上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公益信托的法规,所以未来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是需要时间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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