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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鑫周报】委托贷款新规: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哭了, 信托笑了!

2015-01-18 16:2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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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世事无常?就是我写了一篇契约型基金的文章(上)之后,承诺的下还没来得及写,今天银监会就丢出来这个重磅的东西《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用一句话来点评这个征求意见稿的话就是:银监会一看证监会带着亲儿子、干儿子从小路包抄上来了,一声令下,给我堵住!于是,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银行都哭了,信托笑了。


时间太短,简单说几句吧。


1、这事不奇怪,只是没想到银监会干活这么快。1月15日,央行公布2014 年货币金融数据。其中有这么几个数据:2014 年12 月末M2 同比增长12.2%,12 月社会融资规模1.69 万亿,其中新增人民币贷款6,973 亿。2014年12月新增委托贷款和新增信托贷款分别达到4,582亿和2,102 亿,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分别为27.1%、12.4%。这几个数据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银行贷款几乎没有新增,而委托贷款新增4582亿。也就是说,12 月份,银行几乎没干啥活,委贷干了半壁江山。委贷的委托主力军是谁?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这怎么行?银监会的嫡亲儿子银行没活干,你证监 会带着亲儿子,干儿子,干的欢。给我抄了。于是,16号我们就看见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子。


2、为什么说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银行都哭了,信托笑了?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都没有放贷人资格,本来可以借银行的委贷通道放,这下走不通了不 得哭吗。为什么银行也哭了?你以为银行不放是不想放吗?人家额度啊等各种指标卡的多呢,这下可好,委贷业务也不能做了,委贷手续费没了,带着托管费也得重 新谈,不得哭吗?


3、为什么信托笑了?尽管证件意见稿有32条,但我理解,单一信托放信托贷款还是可以做的。信托的兄弟姐妹们,坐地起价吧,亲爸知道你们去年日子不好过,帮你们来了。


4、证监会……估计得哭吧。我就想问一句话,做股权投资,没股东资格;做债权投资,没放贷人资格。你说,你的这些亲儿子,干儿子,你到底打算让他们干嘛?别和我说做证券投资,证券开户是不是问题,参与个定增还涉及到股东资格登记不是?


5、好多人问我,接下来业务怎么做。还有很多迂回冲折的办法嘛,想知道的,请我吃饭哈。最不济,不还有名股实债,放股东贷款吗?话说回来,第一是没有息票,冲不了成本,第二是抵押做不进怎么办?问题都很现实啊。


6、最后还是殷殷地问,啥时候《放贷人条例》能出来啊?我对社会融资放开还是充满信心的,远方飘来五个字:这都不是事~


7、道阻且长,行之将至!


延伸阅读一:

委托贷款监管新政背后的监管博弈:2万亿委贷引发的危机


来源:金羊毛工作坊


2014年,影子银行监管系统化力度加大的背景下,信托通道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制,但套利、监管套利永不眠。其中,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为通道,委托贷款 业务大行其道。从2014年年初开始,银监会就在研究出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3年委托贷款新增达到2.55万亿元,相当于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 28.6%,新增规模达到2012年的近两倍。)


这一政策终于在2015年落地。其中核心一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其中第四条,意味着近两年兴盛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模式,将面临over了。


我们认为,影子银行系统化监管将在2015年继续。


延伸阅读二:

银监会拟要求委托贷款回归本源 严禁银行"越位"承担风险


作者:李玉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月16日,银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央行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关于委托贷款方面的监管政策,早在2000年,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委托贷款的业务界定有相应的规定。后来 各家银行委托贷款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银行在业务的开展中执行自己制定的政策难免“打折扣”。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之所以要对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范的原因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 进行规范。”且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回归本源,是指委托贷款回归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本质。银监会明确指出,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银行若违反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同时银监会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


某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的银行委托贷款并非真正的委贷,而是成了规避监管的通道。比如,一些小型银行单家客户的贷款规模超过了集中度的要求,可能就会将资金腾挪出去委托其他机构放款。”


征求意见稿中对委托人也做了限制,“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据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本来不属于银行的授信业务,而是“中间业务”,自然也不用银行承担风险。但是有的银行为了给一些受政策限制等因素无法直接获得授信的企业放款,便会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


“可能借款企业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或者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委托方也不认识借款人,是银行从中撮合的。这些企业本身是银行的信贷客户,有的银行还会通过抽屉协议等进行隐性担保。”上述银行业人士说。


征求意见稿中对这样的行为也严格禁止。严禁银行“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以及变相的“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严格限制资金来源及投向


为了避免委托贷款出现的监管套利,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来源及投向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一位原本担任某股份行高管的人士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原来委托贷款主要是一些集团公司给子公司的放款。后来也出现了一些银行给集团公司贷款,集团公司再反向委托给银行,贷给子公司的情况。”


还有分析人士认为,本办法一旦实施,对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委托贷款也是金融同业之间通道和过桥的重要方式。”


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方面,《办法》也严格规定了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此外,还明确要求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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